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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名称:采矿权延续
  办事依据
  办理要求
办理条件或适用范围:
行政授予或协议出让的采矿权。
所需材料:
1、提交采矿权延续登记表和审批责任表;
2、提交受让人有效营业执照及复印件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;
3、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;
4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;
5、矿山安全条件许可证复印件和林地使用手续;
6、其它要求。
收费项目:
1、采矿权使用费: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;
3、登记费:100元/次;
4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:每平方米6元—6.6元;
5、矿产资源补偿费:销售额的2%计收。
  办理程序
1、采矿证到期30日前,采矿权提交申请延续报告;
2、登记机关审批,1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办理的决定;
3、准予延续的,采矿权人报送相关材料;
4、准予办理的,确定选择按年产规模或按划定矿区范围资源量方式出让资源量;
5、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协议书,一次性交纳采矿权出让金,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;
6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标准。
  办理地点
武义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
  办理期限
2006-07-10
  违诺责任
  责任处室
武义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
0579—76465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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